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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司法认定与执法完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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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走私罪司法认定与执法完善问题研究
商品编号:Z29750673
店铺:天添网自营
上架时间:2020-09-11 16: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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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就走私罪的既遂与未遂、共同犯罪、罪数形态以及“武装掩护走私”“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和“以走私罪论处”等重大疑难共性问题,从司法认定与适用的角度展开较为全面而深入的研究,结合既有的刑法理论表明了本书的观点或立场。同时在走私罪的立法与执法完善方面也作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作者介绍



邓崇专,男,1964年出生,汉族,广西全州人。1987年毕业于广西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在《河北法学》《法学论坛》《政治与法律》《河北学刊》《广西民族研究》等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了两部专著,即《广西民族乡法治状况研究》和《中越刑事合作:现状与展望》,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一项。 黎仲诚,男,汉族,1963年出生,广西苍梧县人。毕业于广西师范大学政治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和武汉大学法学院。曾担任广西第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为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主任,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目 录



第一章 中越边境走私犯罪的现状 第一节 中越边境走私犯罪的特点 一、“人货分离”与“蚂蚁搬家”成为普遍的走私方式 二、大案要案突出 三、为走私“保驾护航”的“保货”运输应运而生 四、走私犯罪多以共同犯罪形态呈现,且集团化、职业化明显 五、走私路线多呈环形结构 六、走私货物多数为从越南入境到我国 七、走私主体以自然人为主,且呈多元化 八、走私废物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呈上升趋势 九、走私途径以非设关地为主,通关走私为次 第二节 中越边境走私犯罪的成因 一、自然条件和交通条件“交相辉映 二、中越边境的人文环境为实施走私提供了便利 三、多种“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使走私难以灭绝 四、案情复杂度高导致侦破乃至惩处困难 五、职务犯罪全力纵容、助长走私 六、对走私危害性认识上的不一影响打击走私的效果 第二章 走私罪的既遂与未遂 第一节 走私罪既遂与未遂的理论与实践 一、走私罪能否存在未遂形态的争议 二、走私罪是否均存在未遂形态的争议 第二节 走私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理论扩展 一、结果犯和行为犯的相关理论梳理 二、走私罪究竟是结果犯抑或行为犯 三、走私罪能否存在未遂形态的确立 四、走私罪是否均存在未遂形态的回答 第三节 走私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 一、对《解释》关于走私罪既遂与未遂规定的评析 二、关于走私罪既遂与未遂划分标准的本书观点 第三章 走私罪的共同犯罪 第一节 对《刑法》第156条的理解与司法认定 一、《刑法》第156条的性质 二、对“与走私罪犯通谋”的理解 三、“其他方便”类型在中越边境走私活动中的展示 四、中越边境几种常见走私帮助犯的具体认定 第二节 走私罪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一、主犯与从犯的刑法规定及其相关理论 二、走私罪主犯与从犯司法认定的实践展开 第四章 走私罪的罪数形态 第一节 走私罪的想象竞合犯问题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想象竞合 二、走私罪与放纵走私罪的想象竞合 三、走私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想象竞合 四、“一次走私行为”中走私不同对象的想象竞合 五、在暴力抗拒缉私中所发生的想象竞合犯的情形 六、走私物进境后的延续行为是否成立想象竞合的探讨 第二节 走私罪的法条竟合犯问题 一、走私罪与走私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犯的探讨 二、走私类罪中各具体走私罪之间是否存在法条竞合犯的探讨 三、抗拒或阻碍缉私中的法条竞合犯 第三节 走私罪的牵连犯问题 一、武装掩护走私和暴力抗拒缉私中发生的牵连犯的情形 二、基于走私目的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成立牵连犯的情形 三、中越边境常见走私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成立牵连犯的情形 四、中越边境常见走私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成立牵连犯的情形 第四节 走私罪数罪并罚的情形 一、数罪及数罪并罚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二、中越边境走私罪常见的数罪并罚的情形 第五章 关于走私罪几个共性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节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理解及认定 一、抗拒缉私之“暴力”的内涵 二、抗拒缉私之“暴力”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运用 三、“缉私人员”范围的把握 第二节 对武装掩护走私的理解与司法认定 一、武装掩护走私的性质 二、武装掩护走私之“走私行为”是否已构成走私罪的理解 三、武装掩护走私几个相关范畴的把握 四、武装掩护走私情形下适用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准走私的理解与适用 一、准走私的实质 二、准走私定罪处罚的运用 三、准走私相关概念的辨析与认定 第六章 走私罪的立法与执法完善 第一节 走私罪的立法完善 一、增设帮助走私犯罪活动罪 二、增设“陆地边界”的准走私类型 三、武装掩护走私行为应独立成罪 四、增设抗拒缉私的行为方式 五、扩大放纵走私罪的主体范围 六、删除《刑法》第154条中的“牟利” 七、修改走私废物罪的走私形式 八、将第155条第l项和第2项前半段的对象均修改为“货物、物品 九、扩大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对象范围 十、完善走私罪的刑罚结构 第二节 走私犯罪防控的执法完善 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事后帮助走私分子的人的刑事责任 二、由“单罚制”向“双罚制”转变 三、适当降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起刑标准 四、完善走私废物罪的司法解释 五、对第155条中的“数额较大”作出司法解释 六、完善走私犯罪的刑事侦查管辖权规定 七、采取“打小放大”或“旁敲侧击”的执法策略 八、执法机关创新反走私法治宣传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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