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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修改及新条文解读 全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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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民法典重点修改及新条文解读 全二册
商品编号:Z29847150
店铺:天添网自营
上架时间:2020-09-10 10: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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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旨在对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相对于之前的法律规定有实质修改的条文以及创新性条文进行专业实用的阐释,从立法者、司法者的角度对重点条文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如何理解与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度和有针对性的解读,以帮助读者快速、精准把握民法典修改的核心问题。本书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组织编写;参编人员主要是全国各级法院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民商事审判法官,也有其他从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工作的人员。本书内容权威、解读精辟,以条文为单元,选取了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重大修改和具创新性的规定进行重点解读,完全承袭旧法或者仅出于立法严谨和统一考虑的文字修改不纳入解读范围。本书共分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六编,选取了《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的300余个条文进行详细解读,体例清晰、重点突出,以期为民法典出台后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提供指导。


目 录



上册 第二编物权 概述 凡例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及表决要求】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益的归属】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关系以及执行政府应急处置措施和配合工作的义务】 第八章 占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期限及顺位】 第三百二十二条 【加工、附合、混合产生的物权归属及赔偿补偿规则】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百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一般规定】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及其内容】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流转】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的效力限制】 第四百零四条 【动产抵押对抗效力的例外】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物的处分】 第四百一十四条 【抵押权受偿顺位】 第四百一十五条 【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价款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确定】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约定的效力】 第四百四十一条 【汇票等质权】 第四百四十三条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 第四百四十四条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 第四百四十五条 【应收账款质权】 第三编合同 概述 凡例 第一分编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电子合同的成立】 第四百九十四条 【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 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的概念及成立】 第四百九十七条 【无效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行为的效力】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与报批义务相关条款的独立效力】 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以行为追认无权代理合同】 第五百零五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 第五百一十四条 【金钱之债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及选择权的转移】 第五百一十六条 【选择权的行使及选择之债的履行不能】 第五百一十七条 【按份之债的含义与类型】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之债的含义、类型与发生原因】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内部关系】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所生事项的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的内部关系及法律适用】 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的转让】 第五百四十七条 【从权利的转移】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五百五十条 【增加履行费用的承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权人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的从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的成立及其效力】 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物的领取、取回】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务的免除】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 第五百八十九条 【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与过错相抵】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 第六百一十八条 【减免特约】 第六百二十二条 【约定检验期间过短】 第六百二十三条 【外观检验拟制】 第六百二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 【出卖人回收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效力】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 第六百四十条 【试用期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保留的物权效力】 第六百四十二条 【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取回权】 第六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回赎权及出卖人出卖权】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未约定利息的处理】【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的定义】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附从性】 第六百八十三条 【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形式】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定义及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务变更后的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转移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主债权怠于行使与一般保证人的免责】 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 第七百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第七百零二条 【保证人拒绝履行权】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六条 【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七百一十三条 【出租人负担租赁物修缮义务时承租人的权利及除外情形】 第七百一十七条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转租的效力】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 第七百一十九条 【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 第七百二十四条 【租赁合同的解除】 第七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出租人的通知义务】 第七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出卖人的通知义务】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违反通知义务的后果】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七百三十八条 【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七百四十条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情形】 第七百四十二条 【索赔权行使与租金给付义务】 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妨碍索赔的法律责任】 第七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善意取得】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妨碍租赁物占有使用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一条 【租赁物的风险负担】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第七百五十四条 【出租人、承租人均可解约的情形】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受买卖合同影响而解约的后果】 第七百五十六条 【因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而解约的后果】 第七百五十八条 【租赁物的期满补偿】 第七百五十九条 【支付留购款后租赁物的归属】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的归属】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定义】 第七百六十三条 【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六十六条 【有追索权保理】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理】 第八百零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与完成人的优先受让权】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七十六条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准用性规定】 第八百八十六条 【工作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告知、协助义务】 第九百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 第九百四十八条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九条 【原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及责任承担】 第九百五十条 【原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及费用请求权】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跳单违约】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请求报酬】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第九百七十四条 【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禁止】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期限】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合同的终止】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的处理】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的管理利益】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的通知与接受指示义务】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人的报告和交付义务】 第九百八十四条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 …… 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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