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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总则编”全文。 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对象】 第三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十条 【民法法源及顺序】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 【民法的地域效力】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 【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 【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七条 【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标准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二条 【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标准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三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 【协议监护】 第三十一条 【指定监护】 第三十二条 【单位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 【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实用核心法规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二维码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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