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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由安全生产法领域法律专家撰写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立法背景、主要内容、注意事项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解读,且每个条文都提炼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对与主体法重点条文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进行解读,使观点更为鲜明、准确,语言更为通俗、精练,更便于读者理解和适用。详细列出与主体法条文相关联的法规的名目,方便读者查询使用。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以案析法。书末收录一些与安全生产法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增强了法律法规的相关性和实效性。
作者介绍
李遐桢,1976年,山东日照人,法学博士、博士后,华北科技学院副教授,从事民商法教学与研究,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编、副主编教材多部。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理念、方针和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 主要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七条 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和执行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协会组织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第十六条 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 安全投入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 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技术更新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二十九条 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三十一条 安全设施施工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 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特殊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第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事故隐患治理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要求 第四十条 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安全检查和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六条 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责任 第四十八条 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劳动合同中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五十一条 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 第五十二条 紧急撤离权 第五十三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五十四条 服从安全管理义务 第五十五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义务 第五十六条 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 工会的监督职责 第五十八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政府职责 第六十条 审批或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审查、验收的履职要求 第六十二条 监督检查职权 第六十二条 监督检查职权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 第六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六十七条 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六十九条 中介机构的条 件和责任 第七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七十一条 举报权 第七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 举报奖励 第七十四条 舆论监督 第七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应急能力建设 第七十七条 地方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体系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第七十九条 高危行业应急救援要求 第八十条 事故单位报告和抢救义务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 事故抢救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 第八十四条 责任追究 第八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六条 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监管部门违法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中介机构违法责任 第九十条 资金投入违法责任 第九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责任 第九十二条 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责任(一) 第九十五条 建设项目违法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责任(二) 第九十七条 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责任(三) 第九十九条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同一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免责协议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从业人员违章 操作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服从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政府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 第一百零八条 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事故分类标准和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生效时间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3.14修订2017.11.4修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2014.7.29 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9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12.28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5.29 修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4.2 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节录)(2016.11.7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8.27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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