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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如何破解小区业主维权难?居住权制度如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怎么办?这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民法典物权编均作出了回应。 民法典物权编在建筑物业主权利保护方面,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此外,还规定政府、居委会应对设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给予指导协助,推动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有利于让资金不再“沉睡”。 民法典物权编在用益物权部分专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物权编作出原则性规定,回应社会关切;对于承包地“三权分置”问题,草案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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