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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典型案例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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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典型案例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详解
商品编号:Z29814719
店铺:天添网自营
上架时间:2020-09-10 18: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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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策划出版的法律实务类书籍。丛书作者为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丛书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作者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书籍主要从借款合同、“借新还旧”、保证责任、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利息与复利、公正、执行、管辖、债权转让等方面解答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为办案实践提供思路与指引,书籍以案例为依托,深入剖析裁判要点及思路,同时深挖问题,设置延伸阅读版块,实践性强,写作质量高。


作者介绍



李舒,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擅长金融、强制执行与资产处置、投融资、破产重整、公司和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曾为数十家中外大型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的角度就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总金额达百亿元。参与的多部著作在法律出版社、北大出版社、法制出版社出版;在各类专业刊物和媒体发表了大量法律实务文章,并就诸多法律问题接受中外著名媒体采访;受邀在清华大学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业为企业家等讲授法律实务课程;创办的“保全与执行”和“法客帝国”等专业平台有近百万人订阅,在法律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唐青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从事法律工作近20年。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法律著作十余部。


目 录



第一章 与借款合同效力及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与借款合同的效力有关的法律问题 001 借款人骗取贷款,能否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上) 002 借款人骗取贷款,能否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下) 003 银行放贷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不当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004 银行履行主要义务后,借款人、保证人以签章不真实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005 未明确约定借款用途,实际用途与申贷时拟用途不一致的借款合同并不无效 006 “通谋虚伪表示”第一案:各方通谋无真实交易的票据交易活动无效,以真实的借款关系认定 第二节 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中的法律问题 007 贷款提前到期条件和合同解除条件同时满足时,银行应如何行使权利? 008 银行宣布解除借款合同,以解除通知到达借款人时发生效力 009 银行以起诉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以借款人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作为提前到期日 010 非还款账户中的资金足够支付欠款数额,银行可否要求合同提前到期? 011 贷款展期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可以适用原借款合同的约定 第三节 其他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 012 银行内部平账行为不能产生代借款人清偿的效果,还款责任不能免除 013 银行要求借款人缴纳诚信保证金是否属于从借款本金提前扣除的情形? 014 第三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未经银行认可仍应由借款人履行偿还义务 015 借款合同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借款人的解释 016 银行应承担已按约发放贷款的证明责任 第二章 与“借新还旧”有关的法律问题 017 借款人和银行明确约定“借新还旧”的借款合同有效,担保人不能以此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018 银行和借款人擅自将贷款用于“借新还旧”,抵押人不知情的可比照保证担保的规定免除担保责任 019 银行应承担担保人对“借新还旧”事实是否知情的举证责任 020 “借新还旧”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范围,担保人不能免责 021 “借新还旧”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不得基于原抵押权向抵押人主张优先受偿 022 旧贷款偿还后又借出相同金额的新贷款的不属于“借新还旧” 023 连续“借新还旧”以达到“短贷长用”目的的借款合同有效 024 “借新还旧”重新办理第二次抵押登记设立的抵押权不能对抗成立在先的租赁权 025 约定借款合同变更除展期和增加借款外无须担保人同意,后将借款用于“借新还旧”的效力 第三章 与保证责任有关的法律问题 026 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仍然放款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027 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人明知借款实际用途的,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028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但未加重保证人责任的,不免除保证责任 029 过渡性保证解除条件未全部成就时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030 不能仅以银行实际放款方式与约定不符为由免除保证责任 031 债务加入情形下不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032 第三人另行提供保证原保证人不知情的,原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033 借款人不能全额还款差额部分由保证人代偿的约定不构成一般保证 034 公司内部决议程序瑕疵不影响对外担保的效力 035 国家机关提供担保无效后不当然免除全部责任 036 银行内部报批文件不具有免除保证责任的效果 037 未经银行总行具体授权,支行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038 国有企业下放经营管理权并不当然免除保证责任 039 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后债务核销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章 与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有关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与保证期间有关的法律问题 040 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在原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041 约定保证合同自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后自动失效的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042 保证人请求银行督促借款人还款的函件不构成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 043 自抵押物被拍卖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开始起算 044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签收催收通知书符合法定条件时可构成新的保证合同 045 不论保证人是否提出抗辩,法院可依职权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 046 银行能够提供邮寄存根及内容,保证人无相反证据,应认定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047 未向保证人实际住所地邮寄债务催收通知不当然免除保证责任 048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可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节 与诉讼时效有关的法律问题 049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再次确认原债务的,时效重新起算 050 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也同时中断 051 债务催收通知未经债务人签收,也未以公证方式送达,不能构成时效中断 第五章 与抵押担保有关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与最高额抵押担保有关的法律问题 052 最高额抵押的“限额”是指“债权最高额”还是“本金最高额”?(上) 053 最高额抵押的“限额”是指“债权最高额”还是“本金最高额”?(下) 054 最高额抵押决算期内可发生多次借款,决算期届满时借款余额未超过约定额度的抵押人应承担责任 055 银行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056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却登记为一般抵押是否有效? 057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特定后,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058 《还款证明》与《抵押注销申请》是否足以证明借款已还清,最高额抵押权已消灭? 059 最高额抵押担保下即使具体融资合同中缺少抵押担保的约定,担保人的责任也不能免除 第二节 与抵押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060 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物权有效期间届满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效力 061 未签订抵押合同但在其他合同中有设定抵押的意思表示,能否设立抵押权? 062 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份额设立抵押是否有效? 063 房产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064 土地抵押在建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未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065 以未注销的抵押权担保新借款但未重新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可转化为一般的保证关系 066 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高于抵押人的义务 067 贷款展期后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原抵押权继续存在 068 保证人和抵押人均仅对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如无特殊约定银行可选择向任一担保人主张权利 069 混合担保下部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与质押担保有关的法律问题 070 保证金质押权必须开立专门账户达到特定化要求才能有效设立 071 应收账款质权指向出质人享有的一般金钱债权,不要求债权特定化到专门账户 072 应收账款质押未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影响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 073 银行分行办理质押登记,却将总行登记成质权人,质权是否有效? 074 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以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第七章 与利息、复利有关的法律问题 075 银行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 076 银行和借款人没有约定的,逾期利息不能计收复利 077 借款合同解除后,借款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078 垫付票款逾期利息有约定但不明确,可按贷款利率上浮30_-50_计取 079 约定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收取垫付承兑汇票款逾期利息的有效 080 未约定还款抵充顺序,应先抵充利息后抵充本金 081 不良债权受让人为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无权主张债权受让日之后产生的利息 第八章 与公证、执行、管辖有关的法律问题 082 具有强执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未经执行程序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083 存在有效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下,又约定部分债权可经诉讼解决的有效 084 债权人可对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合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085 展期协议办理强执公证后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086 被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所得的存款,.银行是否可申请执行? 087 银行对已经被刑事判决没收的抵押物是否继续享有抵押权? 088 应以名义借款人而非实际借款人住所地确定管辖 089 同一授信合同项下签订的多份借款合同,银行可一并起诉,以合并后的标的额确定管辖 第九章 与债权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 090 法院审理结束后判决作出前,银行转让债权但未申请变更诉讼主体,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091 银行可否将其享有的金融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社会投资者? 092 不良债权转让的,相关担保一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 第十章 其他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关的法律问题 093 分公司对外借款总公司能否免责? 094 股东虚假清算注销公司,应对公司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095 借款人与其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096 委托贷款的性质是什么?(上) 097 委托贷款的性质是什么?(下) 098 委托贷款合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之谁是适格原告 099 社团贷款关系中未经明确授权代理社是否有权代表其他成员社提起诉讼? 100 社团贷款关系中代理社是否有权代理成员社变更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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