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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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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最新修正版)
商品编号:Z29713582
店铺:天添网自营
上架时间:2020-09-10 18: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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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删去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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