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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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