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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处理图解锦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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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房产纠纷处理图解锦囊(11)
商品编号:Z29758698
店铺:天添网自营
上架时间:2020-09-10 18: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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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系列图书具有以下特点:1.合理务实的分册设置丛书紧紧围绕普通大众常见的法律纠纷进行分册设置,包含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五险一金、劳动合同、物业、房买卖等热点专题。2.清晰直观的知识图解丛书以图表的形式对每个专题纠纷的基本处理流程和流程中涉及的关键法律知识点进行解读。让读者清晰、明了、直观地理解法律知识点和流程节点。3.准确通俗的以案说法丛书根据全新的法律法规,用准确、通俗的语言解读实践中的常见法律纠纷问题,为读者理解法律、解决问题提供有效的参考。4.精练实用的处理锦囊每一个问题之后都设有专家提示等。


作者介绍



郭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律师、管委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盈科全国青工委副主任、盈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盈科全国不良资产中心副主任、上海不良资产中心主任,上海静安区北站街道新联会会长、静安青联委员,美国芝加哥肯特大学法学院律师管理项目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 10多年执业经验,7年房产公司经验。在近十年的执业经验中,曾为近四十家房产经纪公司、代理公司及开发公司和数百位个人客户处理过涉房纠纷,并且与其中十余家房产经纪公司长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基于对沪上典型房产纠纷的了解、对涉房法律、法规、相关行政规范的了解和熟练运用使得其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经验,郭韧律师看重客户的需求,擅长通过诉讼与非诉手段为客户解决问题、争取利益。郭韧律师多次在《房地产时报》 《解放日报》《租售情报》《新闻晚报》《新闻晨报》《投资有道》等相关报纸上发表《购买办公房要点》《交房注意事项》《公有住房交易须知》《定金、订金及意向金的区别》等多篇专业文章。


目 录



目录第一章 婚姻涉房纠纷01.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后再进行分割02.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后该财产的分割应按双方各自出资额按份处理03.婚前双方出资贷款买房,婚后使用双方婚前公积金还贷,离婚时对于各自所使用的婚前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应归个人所有,如涉及使用双方各自婚后公积金的,则该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0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即使双方父母出资有所不同,离婚时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各半分割05.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如果未明示只赠与自己子女,则该出资一般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明示和未明示,终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影响很大06.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产证加名,被加名方未参与共同还贷,离婚时,根据加名时间,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确定双方各自份额07.诉讼离婚,夫妻一方的福利房的分割应区分福利房购买的时间,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08.诉讼离婚,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价值的分割应综合考虑公房的由来以及产权登记情况综合认定09.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在子女知情且未损害子女的权益情形下有效10.离婚时,夫妻双方只有一套共同房产居住,但是双方都无力补偿另一方,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法院一般无法判决房屋由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11.属于个人房屋婚后升值部分,离婚时增值部分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2.离婚时,共同购买的房屋还未办理产证一般有两种情形,是尚不能办理所有权证,第二种是能办理产证但未办理。两种情况在离婚诉讼中的处理有所区别13.夫妻婚内约定房产归属,继承人如要求依法继承一般不予支持14.房产赠与(加名)后,如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可以撤销赠与,如产权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则不可轻易撤销赠与15.离婚诉讼中如一方有婚外情并非是离婚房产分割另一方多分房产的理由16.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房产,离婚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18.夫妻离婚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未办理变更登记,终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要看配偶一方对分割的不动产未能过户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保护的合法理由19.离婚后如一方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采取协议离婚的可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诉讼离婚的可直接向申请强制执行第二章 房产继承01.房子过户给子女一般有继承、赠与或买卖三种方式,综合考虑子女获得房产再出售的情况,以买卖的方式划算02.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此继子女可主张遗产继承权03.公房的承租权利没有明确规定为个人合法财产权利,因此公房承租权不能被继承0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不发生继承05.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一旦去世,独生子女是的合法继承人(父母遗赠他人除外),因独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一般不会产生继承纠纷,却也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独生子女难以办理继承的事例06.赠与人死亡后,受赠人有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才可以撤销赠与07.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原房屋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第三章 房屋动迁01.公房动迁,动迁补偿一般包括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三部分02.公房分配协议主要是为了解决居住矛盾而作出的互相谦让、互相妥协的安排,分配协议并不影响所有同住人对整个房屋享有的平等权利03.公房拆迁中如何认定同住人,同住人的认定直接关系其是否能够和承租人共同享受拆迁利益04.宅基地拆迁补偿一般包含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和地上房屋补偿,确定被安置人时一般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人和建房审批表中的人为准05.动迁安置利益赠与给他人还未过户,后赠与人将该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受赠人无法取得房产06.房屋拆迁,户口在被拆迁的房子里不一定就能享受拆迁利益,反之,户口不在被拆迁的房子里未必无法享受到拆迁利益07.伪造证件骗取拆迁款,可能触犯诈骗罪08.“假结婚”骗取拆迁款,反遭起诉,得不偿失09.动迁房买卖,突遇限购,根据不同情形存在合同继续履行和解除两种情况10.动迁房交易,任性房东恶意不办理产证,房屋如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则合同可继续履行并可强制进行过户,如房屋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则合同应予以解除11.动迁房交易,任性房东一房二卖有可能会涉嫌合同诈骗第四章 房产交易01.借名买房存在哪些风险02.借名买房应注意避免钱房两空,应保留好所有房款及税费支出凭证,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定抵押等手续03.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情形下,定金罚则是否适用04.房价下跌,买家支付定金以后不想买,房东可根据实际损失主张损害赔偿05.房交易过程中如遇到房屋内存在户口未迁出的,可要求上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规定要求将该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06.房屋有质量问题,是追究出卖人的责任还是开发商的责任07.购房者因信贷政策变化,可视具体情形要求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08.买卖是否破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09.签订网签买卖合同时属于限购状态,根据不同情形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或解除10.出卖人因规避新的税费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11.房屋买卖过程中突遇查封,根据查封是在合同签订前还是交易后,分别适用的救济途径也不同12.公房“买卖”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第五章 长租公寓01.长租公寓是什么02.长租公寓存在哪些问题03.长租公寓问题频出,租客如何维护自身利益04.长租公寓频繁暴雷,行业该如何稳健发展附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节选)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节选)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选)上海市不错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节选)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节选)上海市不错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选)上海市不错关于审理“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节选)上海市不错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节选)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选)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节选)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上海市不错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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