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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将第三项修改为:“(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目 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1)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节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5) 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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