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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目 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节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 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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