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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用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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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用版)(2018)
商品编号:750939669
店铺:天添网自营
上架时间:2020-09-10 1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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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权威出版,法律文本规范,条文解读详致(理解与适用精选、提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典型案例指引均来源于*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附录实用,附赠电子版增补内容(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典型案例全文等)。


作者介绍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优秀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10种左右,涵盖法律法规、法律工具书、法律基础知识读物、法律考试、法律实务及案例、法学学术、法律教材教辅、社科经管、人文历史、心理益智等领域。出版形式包括图书、活页、音像、电子出版物、数据库及网络互联网产品等。发行渠道遍及全国各省市新华书店、法律专业书店和网上书店。连续多年在法律图书市场总体占有率、品种规模、出版效率上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不调整的对象]   [对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的内容]   [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   [销售者、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禁止行为】   [质量标志、认证标志]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第九条【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公众检举权】   [我国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的规定]   [对公众检举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行为]   [地区封锁行为的表现]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合格产品、处理品、劣质品]   [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十三条【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第十四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认证体系、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申请认证的条件]   [产品质量认证步骤]   [产品质量认证书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企业是否必须办理企业质量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五条【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   [曝光]   [通报]   [培训]   [限期改正]   [予以公告]   [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必须与认证标准一致]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准许使用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第二十四条【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定期公告】   第二十五条【监管机构的禁止行为】   [推荐产品]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   [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质量瑕疵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产品标识]   [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   [警示标志、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特殊产品的包装要求]   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和冒用的区别]   [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与商标的区别]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失效]   第三十六条【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   第三十七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伪造厂名、厂址与冒用厂名、厂址]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第四章损 害 赔 偿   第四十条【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包产品]   [签订合同质量条款有瑕疵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   [缺陷]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免除责任]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其他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过错]   [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警示、召回]   第四十三条【受害者的选择赔偿权】   第四十四条【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缺陷导致残疾的赔偿项目]   [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十六条【缺陷的含义】   第四十七条【纠纷解决方式】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调解程序]   [产品质量纠纷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假冒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伪造、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   标志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第五十六条【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规定】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条【生产伪劣产品的材料、包装、工具的没收】   第六十一条【运输、保管、仓储部门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四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民事赔偿、罚款、罚金]   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质检部门的检验责任承担】   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推荐产品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产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九条【妨碍监管公务的行政责任】   第七十条【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第七十一条【没收产品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货值金额的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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